(壹)服務理念滯後。傳統的稅務管理中存在過錯推定的慣性思維,為堵住稅收征管漏洞制訂各種繁瑣的措施,制約了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過分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忽視其權利,使征稅機關停留在監管的理念中,沒有從傳統的管理者角色轉變到管理服務者的角色上來,在為納稅人的服務工作中缺乏主動性、自覺性。
(二)納稅服務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壹方面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服務。新《征管法》中關於納稅服務的規定過於簡略、粗疏,我國目前僅有的壹個權威性的納稅服務規範性文件級次低、權威性弱、內容不完整、操作性不強,導致納稅人權力仍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完整性。另壹方面納稅服務只反映在管理手段上。更多的是靠稅收管理者對納稅人的感情去提高納稅服務質量,而不是靠稅收法律內在規定,依法、合理調節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導致部分地區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出現結構性倒退。
(三)納稅服務內容存在盲點。納稅人需要的項目沒有被列入服務重點,缺乏系統、規範的納稅服務標準;忽略了納稅人個性化需求等。
(四)納稅服務的監督考核機制不夠。沒有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評價系統,難以量化考核。缺乏有效的服務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各地納稅服務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流於形式。
(五)社會資源未得到充分利用。與銀行、工商、公安、媒體等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聯系,協稅護稅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嚴重制約了納稅服務社會化的發展進程。另外,稅務代理業發展緩慢,據資料表明,我國的稅務代理率不足10%,而日本為85%,美國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