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征管法》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可見,規範的納稅服務是行政執法行為的組成部分。它應當包括宣傳送達、咨詢輔導、稅務登記、表票供應、納稅人信用等級制度等多項涉稅服務。
(二)《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這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知情權的規定。由於我國實行多稅種的復合稅制,同時,為了規範執法、便於操作,司法規定也越來越詳細、越來越復雜,因此,稅務機關加強稅法宣傳服務十分必要。納稅程序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步驟和方法,也是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程序。因此,重視程序、嚴格按程序辦事尤其重要。目前,辦稅服務廳應該公布完整的辦稅程序和服務規範,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了解有關程序性規定。
(三)《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這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保密權的規定。《實施細則》第五條對需要保密的情況作了具體闡述,即“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因為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宣傳服務時,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良好納稅記錄進行表彰和宣傳,但對稅收違法行為不能為其保密,可以對欠繳稅款、有偷逃騙抗稅行為的納稅人公開曝光。在公開表彰與曝光時,要註意避免泄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四)《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這是對納稅人享有減免稅權利的明確。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制訂快捷、方便、高效的減免稅辦理程序,以規範化的服務為符合條件和資格的納稅人辦理減免稅手續。
(五)《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這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申辯權、陳述權及尋求司法救濟權利的法律規定。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和行政處罰時,壹定要耐心聽取納稅人陳述有關情況,必要時輔導他們撰寫“納稅人自述材料”,做好有關“陳述、申辯筆錄”的記錄工作。負責受理納稅人復議申請和賠償申請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耐心指導,快速辦理。
(六)《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這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控告和檢舉權的法律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直接與稅務人員打交道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容易發現稅務人員的不良行為,對這壹類投訴、控告和檢舉,負責受理信訪的人員要熱情服務、做好記錄,在調查清楚真實情況後,要按規定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