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納稅人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納稅人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應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個人合夥企業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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