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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新華網北京12月2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韓潔)記者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首次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告知。 公告稱,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委托稅務代理權、陳述與申辯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稅務部門目前正在將提高納稅服務作為工作的重要任務,此公告的發布便於納稅人全面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事宜,促進納稅人與稅務主管部門在征納過程中的合作,有利於營造和諧的納稅環境。 記者同時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通知稱,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通知還稱,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您的權利 您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知情權 二、保密權三、稅收監督權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五、申請延期申報權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九、委托稅務代理權 十、陳述與申辯權 十壹、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您的義務 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壹、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我們可以作如下的分析1、權利和義務的統壹。世界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享有權利必須盡到相應的義務。履行義務的就應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2、這壹規定可以幫助納稅人樹立正確的納稅人意識。這對於保證國家稅收工作的順利完成,充分的發揮稅收的作用有重要的意義。3、這表明我們國家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決心和行動,有助於推動政治文明的發展。4、事物的發展變化的。堅持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5、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要堅持用壹分為二的觀點看問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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