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公司還應向付款人(包括法人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自然人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請人不能到場的,可以由代理人攜帶。
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服務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