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納稅程序等。
2、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4、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5、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1、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3、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
1、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2、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四、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義務
1、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2、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3、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4、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5、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6、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7、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9、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10、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11、應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征納稅作為稅收制度的體現,反映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我國法律對稅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規範。作為納稅人,只有正確了解自身的稅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才能合法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