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六條明確了年度結算的三種辦理方式:自管、單位管、雇人辦。
壹種是自己做,也就是納稅人自己做。納稅人可自行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稅務機關將繼續加強年度匯算清繳的政策解讀和操作指導,通過多種渠道提供涉稅咨詢服務,完善網上稅務局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對於老年人、殘疾人等獨立完成年度匯算清繳有困難的特殊人群,納稅人可以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也可以提供個性化的年度匯算清繳服務。
二是單位辦公室,即請應聘單位。考慮到用人單位對納稅人涉稅信息掌握較為全面、準確,與納稅人聯系較為密切,有利於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從業單位除了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照累計扣繳法從勞動報酬中預先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業務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納稅人要求單位代理的,由單位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和退稅。稅務機關將為該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其集中為員工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需要註意的是,選擇以單位為單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需要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與2019年度匯算清繳相比,2020年度匯算清繳確認擴大了電子化方式,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定,在納稅人確認前,單位不得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確認後,納稅人需如實向單位提供2020年全部綜合所得、扣除、稅收優惠等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代勞,即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和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這樣,受托人需要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或受托人在代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其代為更正或者自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