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單
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領取《納稅人領購發票種類核準申請書》。
(2)申請
填表後攜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財務或發票專用章印模到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出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申請領購普通發票資格。
(3)審核和處理
如果提供的資料齊全、填寫的內容準確、手續完備且合格,則由綜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納稅人使用的發票種類、份數和頁數。
(4)接收審批結果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承諾的時限後,在綜合服務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擴展數據:
壹般情況下,壹個企業剛收的發票數量是25張。如果不夠,可以申請增量或者版本。
增量:適合金額低但開票量大的公司,比如小店。
版本添加: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金額相對較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二)未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上述涉及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假專用發票的;
5.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
7.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購買、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4)所售商品均為免稅商品。
上述情形下的壹般納稅人已領取並使用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余額的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應稅服務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