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壹種法定手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界定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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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納稅申報的方式
《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目前,納稅申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直接申報
直接申報,是指納稅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是壹種傳統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
郵寄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壹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並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
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
數據電文,是指經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例如目前納稅人的網上申報,就是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壹種形式。
申報期限的確定與申報方式也有壹定的聯系。如以郵寄方式申報納稅的,以郵件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以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申報日期。
(二)納稅期限
納稅申報期限是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和納稅的期限。
納稅申報期限是根據各個稅種的特點確定的,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因其征收對象、計稅環節的不同而不盡相同,同壹稅種也可以因為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不同、財務會計核算不同、應納稅額大小不等,申報期限也不壹樣,可以分為按期申報納稅和按次申報納稅。按期納稅申報,是以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的壹定期間為納稅申報期限,不能按期納稅申報的,實行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遇國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順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節、“五壹”國際勞動節、清明節、中秋節、國慶節以及雙休日等。
1.增值稅納稅期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增值稅專用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2.消費稅納稅期限
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以1個季度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至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營業稅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4.資源稅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5.企業所得稅稅納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