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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稅務行政復議,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壹)復議範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稅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行為;強制執行措施;稅務行政處罰;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行為;收繳、停發發票行為;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或不依法確認擔保有效的行為;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認為不合法提出的復議申請。

(二)復議管轄。稅務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管轄。具體規定有:

①省級以下各級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其上壹級機關為行政復議機關;省級稅務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還可以是省級人民政府)為行政復議機關;計劃單列市由省級稅務機關為復議機關。

②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國家稅務總局為行政復議機關。

③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復議機關。

④對扣繳義務人或接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作出的扣繳稅款或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主管該扣繳義務人或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為復議機關。

⑤對國、地稅(稽查局、稅務所)***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同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三)復議申請。復議申請是稅務行政復議程序的開始。

1.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申請人必須在其提出的申請中明確指明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④屬於復議受案範圍,凡超出了《稅收征管法》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的復議受理範圍的申請,都是無效申請;

⑤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⑥屬於必經復議範圍的應先履行納稅義務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2.申請復議的期限

根據《行政復議法》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稅務機關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復議的方式

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稅務行政復議方式壹般有兩種,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復議申請人通過口頭提出申請,由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筆錄而申請的復議。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復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必經復議的是否已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並附有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日期,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對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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