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這些條件缺壹不可。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有權對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1)申請人是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
(2)有明確的應訴人。也就是說,對復議申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確定的。
(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被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錯誤,侵害了哪些權益(包括具體數額),應當如何糾正,認為有錯誤或者應當糾正的事實理由。
(四)屬於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超出《稅務行政復議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復議受案範圍的申請無效。比如對稅務機關制定的某項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不服;對稅務機關要求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構成偷稅罪移送檢察機關處理不服的,不屬於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
(五)由規定的稅務機關管轄。
(六)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屬於強制復議範圍的,申請人在提出復議申請前,必須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7)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內提出。根據規定,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根據上述條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條件之壹的,復議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請人對復議機關駁回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就不予受理決定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只能審理稅務機關是否受理復議,不能審理爭議的具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