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壹)2019 65438+10月1至2022 65438+2月3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向定點貧困地區扶貧提供的捐贈,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政策實施期間,上述政策可繼續適用於已實現脫貧的地區。目標貧困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個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存在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不計入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
(3)企業在2015 1至2018 12 31期間已發生的扶貧捐贈支出部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未扣除的,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二。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和測試賽參賽人員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壹)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為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和測試賽贊助、捐贈的資金、物資和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全額扣除。
三。從2020年10月的1到2026年3月的31:
(壹)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運送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者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受函辦理稅前扣除。
四、企業、社會團體和組織贊助、捐贈的資金、物資和服務用於杭州亞運會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全額扣除。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第49號+09), 以及《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肺炎防治保障供應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個人進行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可以有限額扣除,特殊情況下,個人進行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特殊情況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允許全額扣除的情況。包括: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農村義務教育或教育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救治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等對公益性救助的捐贈、 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中國老齡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基金會、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等 ,以及其他允許全額扣除的情形。
此外,個人向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和測試賽捐贈的資金和物資,可以全額抵扣;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新冠肺炎的現金和物品,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冠肺炎的物品,可全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