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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否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_稅務總局_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_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_稅務總局_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第六款,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因此,2023年12月31日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相關行業納稅人不能再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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