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原則上是無意義的代碼。已取得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采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加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引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的目的是為了方便首次賦碼,防止出現重碼,確保納稅人獲得全國唯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具有任何語義。新開發的軟件不得單獨引用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如果稅務總局開發的現有軟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稅務總局將提出統壹的解決方案。
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數據和信息內外交換的基礎,應當保持不變。現有納稅人識別號不需要隨著國家行政區劃代碼的調整而調整。對於同壹稅務機關,如果區域內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代碼不同,則所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可能有不同的區劃代碼。新設立的企業可以使用新的行政區劃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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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
稅務局(分局)實行統壹的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識別號代碼行業標準共同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實施。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為***15,由納稅人註冊地的6個行政區劃代碼和9個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以業主身份證明為有效身份證件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和持家訪卡、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納稅人識別號是唯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