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有哪些
壹、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局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享有保密權。國家稅務總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
註意: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國家稅務總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也可以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稅務機關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經國家稅務總局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國家稅務總局將自接到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九、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十、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國家稅務總局就不得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國家稅務總局也會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不會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壹、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國家稅務總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納稅人義務有哪些
壹、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等。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國家稅務總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家稅務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如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有接受國家稅務總局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國家稅務總局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國家稅務總局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說明,以便稅局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