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應納稅工資的扣除。應稅工資是指依照稅法規定,在計算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稅工資每月最高扣除額為800元,具體扣除標準可由各省區自行確定。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的情況,在限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超過此限額的,應在不超過20%的範圍內報財政部審批。納稅人支付的工資在應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標部分不得扣除。國家將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和國家財政狀況,適時調整計稅工資。
(3)扣除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納稅人按計稅工資標準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提取比例分別為2%、14%和2。5%),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納稅人超過按計稅工資標準計提的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不得扣除。納稅人工資低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實際支付計提三項基金。
(4)捐贈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3%的部分不予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社會招待費。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限額內扣除:年營業收入654.38+05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年營業收入大於654.38+05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低於6543.8+0億元,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年營業收入在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654.38+0 ‰。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對於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
(六)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扣除。允許在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和基數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7)扣減殘疾人保障基金。納稅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扣除財產和運輸保險費。納稅人支付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9)扣除固定資產租賃費。納稅人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除外。手續費可以在付款時直接扣除。
(10)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商品折扣準備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呆賬準備和壞賬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提取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11)固定資產轉讓支出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或出售固定資產時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12)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凈損失的扣除,流動資產的毀損和報廢。納稅人因盤虧、毀損、報廢造成的固定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盤虧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這裏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因存貨損失、毀損或報廢而發生的流動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存貨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稅前扣除。
(13)總行管理費扣款。納稅人向總機構支付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
(14)債務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債務利息所得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扣除其他收入。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征或退還的流轉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外,其余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16)損失賠償扣款。納稅人每年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