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的銷售額是什麽?
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三款規定:“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根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二、銀行提供貸款服務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對的嗎?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因此,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不屬於以上兩種情形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根據文件規定,納稅人購入貸款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貸款服務的銷售額是什麽?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麽說真的難到我了
四、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的銷售額是什麽?
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三款規定:“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