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申報納稅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長期限的,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並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擴展數據
在稅收管理實踐中,延期申報壹般有兩種情況: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辦理。因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需要填寫納稅申報表,有20多項,同時需要提交財務會計報表和涉稅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申報表及所附資料需要大量統計;
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不時無法按時進行統計,也可能無法按時完成納稅申報表及所附資料的填報,導致納稅人確實難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延期申報納稅。
2.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是客觀存在的。如地震、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如交通、通訊中斷、
企業停產等壹系列嚴重後果,使納稅人無法按時申報。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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