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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財經大學科研處的管理辦法

南京財經大學科研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校科研機構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研究機構在資源整合、學科支撐以及學術交流等方面的平臺功能,增強該校學術競爭力,擴大對外影響力,參與國內外科學研究的合作,根據有關規定和該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基地、校級重點研究機構等學校各級各類從事科學研究的機構。

第二章 科研機構的類型

第三條 學校研究機構分為校級獨立、校院合署、學院所屬三種類型。經批準同意設立的以上三種研究機構均應服從學校的統壹管理。

第四條 校級獨立研究機構是指經學校批準設立的有壹定行政級別、有固定辦公場所、固定管理崗位及人員編制、有單獨運行經費預算的研究機構。

第五條 校院合署研究機構是指不設行政級別的實體性或非實體性研究機構。包括以下幾種具體形式:A.由政府承擔規劃和組織學術研究的權威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設立並依托該校建立的重點研究機構或基地(有實體建制要求的除外);B.由部省市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授權委托該校建立的研究機構;C.學校以協議形式與校外獨立法人單位聯合建立的研究機構;D.與國外學術及有關機構***同建立的合署研究機構;E.為籌備省級以上重點研究機構而建立的校級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以上研究機構的行政和業務管理主要依托所在院(系、部、中心)。

第六條 學院所屬研究機構是指經學校批準設立的無固定編制、經費和辦公場所等條件的研究機構,其行政和業務管理依托所在院系。

第三章 科研機構的設置

第七條 研究機構的設置應符合以下原則:

(壹)有利於學校和院系學術科研工作的開展,充分調動學校教師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二)有利於強化和有效支撐現有學科的建設,並利於拓展學科發展的空間。

(三)有利於凝聚和充分發揮校內外人力資源優勢,為引進和穩定人才提供發展平臺。

第八條 研究機構設置的要求:

(壹)符合學校總體辦學方向和學科發展要求。(二)有明確的研究方向、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發展目標。

(三)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相對集中的研究力量。

(四)有較充分的經費和任務來源保障,以及必要的研究基礎和條件。

(五)有規範的運行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激勵政策。

(六)根據學科建設的需要,合理布局,分類設置。

(七)不支持以同批人員或者在同壹學科方向上建立多個科研機構。

(八)機構內研究人員壹般不得少於3人。

第九條 研究機構的設置須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學校鼓勵院系積極籌劃組織建立高水平的、或有效開展社會服務和實施應用開發的研究機構。

第十條 除符合上述研究機構設置原則及要求外,各類研究機構的建立還應具備如下相應條件:

(壹)校級獨立研究機構設置條件

1.學校根據學科發展、人才引進以及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需要而設立的研究機構;

2.政府主管部門在審批設立重點研究機構時有明確的實體建制要求。

此類研究機構的名稱可直接冠以“南京財經大學(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字樣,或可根據主管審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校院合署研究機構設置條件

1. 由政府承擔規劃和組織學術研究的權威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設立並依托該校建立的重點研究機構或基地

(1)符合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申請條件和要求。

(2)能發揮該校學科優勢特點,並對學校其他學科發展有明顯輻射效應。

此類科研機構的對外申請須經學校同意後申報。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件後,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後設立,同時作為校內重點扶持的研究機構。其名稱依照主管部門的認定執行。

2. 由部省市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授權委托該校建立的研究機構

(1)批準部門有明確委托或支持的正式文件。

(2)批準授權部門有切實有效的投入,如研究經費、委托項目或傾斜性政策等。

此類研究機構的名稱按政府部門的批件確定。

3. 學校以協議形式與校外獨立法人單位聯合建立的研究機構

合作方每年投入科研經費不低於20萬元,且滿足以下條件之壹:

(1)前期合作效果顯著,對該校學科發展和社會服務有明顯促進作用。

(2)合作方是國內外行業有影響的單位,通過合作對提升學校學科水平、科研競爭力和國內外影響力有顯著作用。

(3)合作領域是學校重點學科發展方向,同時合作方還可為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提供另外的實質性資助和支持。

此類科研機構的名稱若需直接冠以“南京財經大學”字樣,須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

4. 與國外學術及有關機構***同建立的合署研究機構

(1)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合作計劃和相應的經費來源。

(2)合作院系須提供材料說明對方在相關研究領域確實具備較高研究水平和較大國際影響力。

此類研究機構的設立須經國際交流處和科研處聯合審核,由外事、科研分管校長同意後,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並在名稱中可直接冠以“南京財經大學”字樣。

5. 為籌備省級以上重點研究機構而建立的校級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基本符合政府部門規定的各項籌建條件和要求。

籌建期內研究機構的名稱中可直接冠以“南京財經大學”字樣。

(三)學院所屬研究機構設置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壹:

1.符合壹個學科即碩士點準許申請壹個(省級重點學科為三個、省級重點建設學科為二個)的要求;負責人必須是第壹、第二、第三學科帶頭人;研究機構名稱突出學科重點和學科特色。

2.負責人為新引進或受聘人才,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有較高學術影響力和廣泛學術資源,能為推進和整合現有學科團隊力量、帶動青年教師融入學科團隊並形成穩定研究方向有積極促進作用,梯隊建設和學科支撐的優勢明顯。

3.研究機構有明顯的指向為地方服務、行業服務的特色,且研究經費來源持續穩定,每年科研到賬經費不少於20萬元。

此研究機構的名稱若需直接冠以“南京財經大學”字樣,須由分管校長同意並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未經分管校長同意及校長辦公會議批準的,其名稱中壹律不得直接冠以“南京財經大學”字樣。

第十壹條 校院合署及學院所屬研究機構的申請程序:

在確認符合研究機構設置原則、要求以及相應類別所要求的設置條件的情況下,可由院系向科研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達到有關規定的,科研處可向學校提出建議,同意後進入審批程序。

第四章 科研機構的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各類研究機構每三年考核壹次,與校內崗位津貼考核周期同步。

(壹)校級獨立科研機構的考核

完成以下職責任務:

1.有較充分的任務來源和相應的經費保障,完成擬定的科學研究或成果應用、成果轉化以及社會服務等任務。

2.管理制度建設配套且運行良好。

3.能積極有效地配合學校學科建設、基地建設、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整體工作,及時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三年科研工作量總積分超過現有專職崗位人員(含科研流動崗)規定總積分的1.2倍。

5.考核未達要求的,限期壹年整改。逾期仍不能完成任務或達不到設置條件的,學校將給予縮減運行經費、降格或撤銷處理。

(二)校院合署科研機構的考核

完成以下職責任務:

1. 完成設立委托部門或合作雙方規定的建設要求和任務;或完成籌建期內規定的各項籌建條件和要求。

2.完成設置條件的各項要求和指標。

3.有較充分的任務來源和相應的經費保障。

4.管理制度建設配套且運行良好。

5.能積極有效地配合學校和院系學科建設、基地建設、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整體工作,及時完成學校和合署院(系、部、中心)安排的相關工作任務。

6.考核未達要求的,限期壹年整改。逾期仍不能完成任務或達不到設置條件的,學校將視運行情況給予撤銷等處理。

(三)學院所屬科研機構的考核

完成以下職責任務:

1.完成申請條件規定的各項要求和任務。

2.有相應的任務來源和經費保障。

3.能夠以研究機構的名義正常開展學術研究活動且運行情況良好。

4.能積極有效地配合學校和院系學科建設、基地建設、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整體工作,及時完成學校和所屬院(系、部)安排的相關工作任務。

5.考核未達以上要求的,根據評估結果,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撤銷處理。

第五章 科研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研究機構實行院長(所長、主任)負責制,院長(所長、主任)負責制定機構的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校級獨立研究機構和校院合署研究機構的日常業務管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接受科研處指導;學院所屬研究機構的日常事務管理、日常業務管理均由所在院(系、部)按學校有關規定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研究機構科研經費的使用按學校科研經費使用及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研究機構必須服從學校的管理規定,未經學校批準不得擅自刻公章、設立賬號。

第十七條 科研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權直接對外簽訂負有法律責任的合同,但可獨立開展學術交流,爭取各級各類項目或進行項目洽談活動。

第十八條 校級獨立研究機構和校院合署研究機構每年年終均應向科研處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學院所屬研究機構在每年年終由所在院系負責檢查並統壹將年度總結報送科研處。科研處負責對研究機構完成職責任務的總體情況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造成損失和惡劣影響,或由於自身管理不善致使機構缺乏活力和競爭力而無法正常維持的,學校有權隨時進行撤銷,對由此造成的後果和責任,由機構負責人承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財經大學科研獎勵辦法

第壹條 為充分調動該校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多出人才,多出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精品,進壹步提高該校科研整體水平,在省內外爭創該校名牌,更好地為江蘇經濟建設服務,提高該校在學術界的聲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獎勵種類為:配套獎、重要刊物論文獎、學術專著出版資助、校級優秀科研成果獎。

第三條 配套獎:凡該校在編人員獲國家級以及教育部優秀科研成果獎的第壹獲獎者,給予其成果獎金兩倍的配套獎金;獲省科技進步獎、省哲社、南京市自然科學及哲社獎、省教育廳優秀科研成果獎的第壹獲獎者,給予其成果獎金等額的配套金額。該校在編人員與外單位合作項目獲得上述兩個級別的科研成果獎,按該校在編人員參加此項獲獎項目排列最前的名次計獎。獲得國家級以及教育部優秀成果科研成果獎的排名第二、三、四、五者,分別給予成果獎金總額的40%、30%、20%、10%配套獎金;獲省科技進步獎、省哲社獎、南京市自然科學及哲社獎、省教育廳優秀科研成果獎排名第二、三者,分別給予其成果獎金總額的40%、30%學校獎金。配套獎金中直接用於個人分配的最高不超過5萬元;其余為配套專項科研經費,按科研管理辦法管理。

第四條 重要刊物論文獎:凡在學校所列給予重獎的刊物上發表,給予相應的獎勵(見附件)。

第五條 該校在編教學科研人員撰寫學術專著,可由第壹作者憑書稿和申請表向科研處申請出版資助。經學校組織專家評審後,視著作的學術價值和出版需要,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在當年或下壹年度經費中給予1萬元(特殊情況不超過2萬元)的資助。獲得資助的書稿,必須在專著內襯上註明“本書由南京財經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字樣。

第六條 校級優秀科研成果獎:校級優秀科研成果獎,每兩年評壹次,評獎辦法另行制訂。

第七條 配套獎、重獎刊物論文獎,可隨時申報、審核發獎;校級優秀科研成果獎按“南京財經大學校級優秀科研成果評審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原有科研獎勵辦法(南經院科字[2001]第93號)終止。

第九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附壹:

南京財經大學科研獎勵期刊目錄(2005版)

壹、說明

1.除特別獎勵刊物(每篇10萬元)外,獎勵論文刊物***分為三類,即壹類刊物(獎勵1萬元/篇)、二類刊物(獎勵3000元/篇)、三類刊物(獎勵1000元/篇)。

2.確立獎勵論文刊物的原則:

(1)壹類刊物按壹級學科確定,每個學科1種;二類刊物原則上按二級學科確定,每個二級學科原則上1種(經濟管理類適當增加);

(2)重視獎勵刊物的學術性;考慮該校學科建設的實際,在鼓勵學校已有碩士點的基礎上,對校重點學科適當支持;鼓勵新建學科發展,適當考慮學科專業面。

3.確立獎勵論文刊物的依據: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研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2004)、“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核心庫、擴展庫目錄”(CSCD-2003)、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200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科學部遴選的重要學術期刊、江蘇省社科規劃辦公室確定的“各學科權威期刊目錄”、參照國內若幹大學的獎勵刊物目錄。

4.所有獎勵論文均要求:以該校為第壹署名單位發表,第壹作者,3000字以上。

5.獎勵刊物目錄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文件中與此不符的,以本目錄為準。

二、獎勵論文期刊目錄

(壹)特別獎勵刊物

Science, Nature

(二)壹類刊物

人文社會科學類:

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A&HCI(藝術與人文科學引文索引)收錄論文*、中國社會科學(中英文版)、中國社會科學評論(香港)、經濟研究、管理世界、法學研究、社會學研究、歷史研究、文學評論、哲學研究、政治學研究

自然科學類:

SCI-CDE(科學引文索引光盤版)收錄論文、中國科學、科學通報(全文)、數學學報、化學學報、物理學報、計算機學報、電子學報

(三)二類刊物

人文社會科學類:

WOSP-ISSHP(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會議錄索引)收錄論文、新華文摘(全文)、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求是、國外社會科學、馬克思主義研究、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自然辯證法研究、哲學動態、中國經濟史研究、經濟學動態、經濟學季刊(北大)、世界經濟、中國工業經濟、中國農村經濟、農業經濟問題、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財貿經濟、統計研究、戰略與管理、中國管理科學、系統工程理論與實踐、管理科學學報、科研管理、經濟管理、會計研究、金融研究、財政研究、國際貿易問題、中國法學、中外法學、中國人口科學、文學遺產、中國語文、外國文學評論、外語教學與研究、文藝研究、世界美術、美術、史學理論研究、中國行政管理、新聞與傳播研究、現代傳播、中國圖書館學報、情報學報、教育研究、高等教育研究(華中科技)、體育科學、心理學報、經濟地理、人文地理

自然科學類:

EI Compendex[1]光盤版收錄論文、SCI-E收錄論文[2]、WOSP-ISTP(科技會議錄索引)收錄論文、數學年刊、應用數學學報、物理學進展、高等學校化學學報、理化檢驗、微生物學報、中國農業科學、食品科學、食品與發酵工業、中國糧油學報、機械工程學報、計算機研究與發展、軟件學報、建築學報

(四)三類刊物

人文社會科學類:

最新CSSCI(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期刊(除已列為壹、二類刊物外)、經濟日報(理論版)、人民日報(內參)、光明日報(內參)、求是(內參)、產業經濟研究、管理評論、中國廣告、裝飾、市場營銷導刊

自然科學類:

(1)EI Page One收錄論文[3]

(2)以下高校學報自然科學版: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浙江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湖南大學、重慶大學、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蘭州大學

(3)以下高校學報自然科學版的部分學科[4]:西安電子科技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南京農業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江南大學

(4)專業性學術刊物:自然科學史研究、自然科學進展、系統工程、系統工程學報、系統工程理論方法應用、運籌學學報、控制與決策、數學研究與評論、數學進展、計算數學、高校應用數學學報、應用數學、應用概率統計、數理統計與應用概率、應用化學、大學物理、色譜、營養學報、中國油脂、食品工業科技、糧食儲藏、糧食與飼料工業、中國食品學報、機械設計與制造工程、輕工機械、計算機科學、計算機應用、計算機工程、計算機工程與應用、計算機輔助設計與圖形學學報、小型微型計算機系統

* 收錄論文由權威檢索機構檢索為準,下同。

[1] EI Compendex:即計算機化工程索引,為全記錄式。它收錄論文的題錄、摘要、標引主題詞和分類號等,並進行深加工;有無主題詞和分類號是判斷論文是否被Compendex數據庫正式收錄的唯壹標誌〔可在EI Compendex CD-ROM即光盤版中查詢收錄情況〕。

[2] SCI-E(SCI Expanded-SCI的擴展庫,即Web版)中被選擇收錄的論文。

[3] EI網絡版(EI Compendex Web)中被收錄的Page One題錄數據(不列入文摘,沒有主題詞和分類號,不進行深加工;有的Page One也帶有摘要,但未進行深加工,沒有主題詞和分類號。所以帶有文摘不壹定算做正式進入EI Compendex)。

[4]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僅限計算機學科;中國農業大學、南京農業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中國藥科大學學報僅限食品科學學科;江南大學學報限食品科學及工業設計、藝術設計學科。

附二:

關於“科研獎勵期刊目錄”(2005版)實行的補充說明

該校各院、系、部、所:

該校“科研獎勵期刊目錄”(2005版)已實行壹年多,在實行過程中,出現了個別獎勵期刊停辦、更名和欄目設置差異較大或改版等情況。為了完善學校科研獎勵和考核制度,現對該目錄的實行做以下補充說明:

1.原壹類刊物《中國社會科學評論》(香港),現已在香港停刊,後改在內地采取“以書代刊”形式,不定期出版。因其公開發行的刊號已取消,故在該書中所發文章不再享受原刊物規定的獎勵。另外,原二類刊物《戰略與管理》現已停刊,故將其從二類刊物中刪除。其他有如以上兩類情況者也同樣不在享受論文獎勵。

2.原二類刊物《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現已更名為《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更名後的該刊物仍為二類獎勵期刊;原三類刊物《機械設計與制造工程》現已更名為《中國制造業信息化》,更名後的該刊物仍為三類獎勵期刊。

3.在壹類刊物《管理世界》“短論”欄目中所發表的文章,2006年暫按二類刊物獎勵,2007年開始按三類刊物獎勵。

4.原二類刊物《經濟管理》自改為半月刊後,每月出兩個版本:《經濟管理》新管理(雙號刊)和《經濟管理》培訓版(單號刊),兩個版本差異較大。《經濟管理》新管理(雙號刊)為CSSCI選用版本,而《經濟管理》培訓版(單號刊)不在CSSCI選用版本範圍之內。因此,在《經濟管理》培訓版(單號刊)所發文章不享受論文獎勵。

5.所有在雜誌“書評”和“短論”(《管理世界》除外)欄目中發表的文章不享受論文獎勵。

6.同壹作者壹個年度內在同壹期刊發表的論文,年獎勵篇數不超過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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