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四條第七款的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後,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應提交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其中終止(中止)執行的,還應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如果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於《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企業出具專項說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債權損失;如果清償《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後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
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營業外支出是可以稅前扣除的,但需要按照標準進行扣除,另外壹些營業外支出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營業外支出的稅法規定: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5、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6、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壹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