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應該如何征稅?納稅人在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時轉讓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銷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增值稅,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從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減去土地使用權(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但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的情形除外。壹般納稅人按11%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銷售額全額按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銷售附著在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7號),自11年9月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銷售的附著在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 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 屬於不動產的,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和“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規定》第壹條第八款:1。壹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為全部取得價款和額外費用減去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款或者取得該房地產時的定價後的余額,按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2.納稅人按照上述征稅辦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3.壹般納稅人銷售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時,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款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固定價款余額,按照5%的扣繳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壹條第十款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的,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取得的價款總額與總金額相同。上述納稅人應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款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固定價款余額,按照5%的扣繳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但他們轉讓或出售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必須依法繳納各種稅收,合法合理。土地稅繳納的標準取決於出讓的面積,所以他們在出讓時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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