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營業)收入部分。
這壹部分包括:銷售(營業)收入、銷售折扣與折讓、銷售(營業)成本、銷售(營業)費用、銷售(營業)稅金及附加。主要反映主營業務收入。工業企業填寫產品銷售額,商品流通企業填寫商品銷售收入,服務企業填寫主營業務收入。按會計制度規定,表中銷售折讓和折扣,只限於商品流通企業填寫,其他企業在表中銷售(營業)收入欄中反映。
(2)營業利潤部分。
這壹部分包括:代購代銷收入、其他業務利潤、技術轉讓收益、境外勞務收益、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匯兌損失。
這裏代購代銷收入僅限於有代購代銷手續費的企業填寫,匯兌損失限於單獨核算匯兌損益的商品流通企業填寫,如為凈收益,應加負號;其他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財務費用中反映。表中技術轉讓收益填寫當期發生的技術轉讓收益,境外勞務收益,反映企業從境外取得的勞務收益等。
(3)利潤總額部分。
這壹部分包括:投資收益(其中包括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境外投資收益、股息收益、國庫券利息收入、國家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填寫聯營企業就地征收所得稅後,投資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得的稅後利潤;境外投資收益填寫有境外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國家補貼收入欄填寫取得國家或部門給予的各種補貼收入。
(4)納稅調整增、減額部分。
根據納稅申報表的對應部分填寫,應與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中的相對應的合計額壹致。
減、免稅所得額根據附表企業減免稅項目表填寫;境外收益補稅額,壹般是指超過抵免限額的稅款,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應補繳所在地所得稅額=境外收益額÷(1-來源地國稅率)×(納稅人適用稅率-來源地國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