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錄要真實,原始憑證上填列的內容、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偽造憑證。
2、內容要完整,所要求填列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列齊全,不得遺漏和省略;必須符合手續完備的要求,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要認真審核,簽名蓋章。
3、手續要完備,對外開出的收據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收據,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收據,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範,要按規定填寫,文字要簡要,字跡要清楚,易於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範,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
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壹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壹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
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後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如小寫金額為¥1008.00,大寫金額應寫成“壹仟零捌元整”。
5、不得塗改、刮擦、挖補,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6、統壹格式,壹般情況下,諸如增值稅專用發票之類的原始憑證是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和監制,壹般發票是由財政部門統壹印制和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