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稅證明不是稅務註銷。對於企業來說,沒有清稅證明的註銷是無效的,壹旦出現問題,註銷登記有被撤銷的風險,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2、而對工商登記機關來說,缺少清稅證明辦理註銷是違反《材料規範》的原則,基本登記機關是沒有權利對規範進行修改或擴大解釋的。
3、對於稅務機關來說,根據國稅總局的規定,企業領取壹照壹碼營業執照後,就已經進行了稅務登記。因此,稅務機關不出具清稅證明或違背實際情況出具“未登記證明”,會給稅務清稅證明辦理步驟如下:
無先進行清稅申報,向稅務機關填報《清稅申報表》:
2、稅務機關在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 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後,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