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月1日期,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具體參見以下標準:
A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納稅人;
B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納稅人;
M級(新增):
1、新設立企業(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C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納稅人;
D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的納稅人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擴展資料:
被稅務機關進行納稅信用評級的條件:
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壹、壹照壹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並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納稅信用評級的周期:
評價年度為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壹)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壹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壹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壹)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為及時反映企業納稅信用狀況,8號公告明確:無論是新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還是原來已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如果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其納稅信用級別進行調整,並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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