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第三條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第四條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
二、分析
為規範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四、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納稅信用級別設為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