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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爭議預審

在稅務復議方面,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1)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他們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然後提起行政訴訟。

1.稅務復議前置是什麽?

稅務復議前置是:

(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3)《海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海關發生稅收爭議時,應當納稅,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務爭議解決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效率原則:這是基於稅收成本的考慮。作為稅收征管機關,降低稅收成本尤為重要。如果成本過高,則與稅務機關為國家聚財的任務相違背。這裏的稅收成本不僅指用金錢衡量的經濟成本,還包括其他成本,如社會效果、稅務機關的公信力、稅收執法的威懾力等。遵循效率原則,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納稅人,也具有重要意義。

2.正義原則:稅收糾紛的出現對於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來說是壹個不穩定因素,不利於維護稅收管理秩序的有效運行。如果解決不好,可能會引發新的稅收征收糾紛,甚至其他不良後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涉及稅收爭議,納稅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常見方式。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對於這類案件,需要先進行行政復議,然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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