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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爭議應遵循行政復議前置原則

當事人與稅務機關存在征稅爭執和異議,屬於明顯的稅務行政爭議需要實行復議前置原則。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於行政復議之後的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存在爭議的行政稅收訴訟實行復議前置原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所謂“復議前置”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或對復議機關的怠於行使復議權的行為不服,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壹款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收爭議屬於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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