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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房屋租賃稅新政策

2022年新的房屋租賃稅收政策如下:

1,個人出租住房稅收政策:

(1)出租房: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個人出租住房,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2)非住房租賃:

營業稅:服務業-租賃業,營業稅稅率為5%;

房產稅:按照房產的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稅率為12%。

2.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1)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稅。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稅;

(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和印花稅;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免征;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捐贈房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允許其公益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益捐贈支出不超過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7)免征公租房房產稅。對經營性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和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養)建,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九)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留存不動產權屬證書、包含不動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土地管理的相關材料、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材料、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等備查。

3、商品房出租稅收規定:

(1)繳納房產稅,出租人按年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

(2)印花稅,租賃雙方在辦理租賃登記時,按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貼花;

(3)營業稅。單位和個人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800元以下免征營業稅;

(4)所得稅。出租方為企業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出租人為個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費支付率:

(1)營業稅按租金的3%收取;

(2)城建稅按營業稅的7%征收;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的3%收取;

(4)地方教育附加按營業稅的百分之壹收取;

(5)房產稅按租金的4%收取;

(6)個人所得稅(各省市政策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7)土地使用稅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8)印花稅按租賃合同金額的1%收取。

4、門面出租稅收政策:

(1)營業稅:

月租金收入不足2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的,按“服務業-租賃業”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防洪費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時繳納)。

(2)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壹次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1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下列費用應當從財產租賃所得中依次扣除:

房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納稅人承擔的租賃財產實際支出的修繕費用;

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註:允許扣除的修理費用必須提供有效、準確的憑證。限每筆800元,如果壹次扣完不了,允許下次繼續扣,直到扣完為止。

(3)房產稅: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4)印花稅:印花稅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繳納,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計算;

(5)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依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或者實際占用面積超過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計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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