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鄉鎮機構,完善和加強社會化服務體系。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區分鄉鎮機構承擔的管理、公益和業務職能,積極探索適應我縣農村特點的事業單位站服務模式,整合鄉鎮機構站,提高公共服務資源利用效率。全面建立鄉鎮機構、站。
(1)人事關系由鄉鎮管理的事業單位:
農業服務中心(包括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經濟、農業機械、沒有扶貧工作站的鄉鎮扶貧工作)和取消文化服務中心,設立科技教育和文化服務中心(包括科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精神文明指導、農村經濟信息網、農村黨員遠程教育、中小學遠程教育等)。)、計劃生育服務站更名為人口計生技術指導站(掛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財政所、壹級貧困鄉鎮扶貧工作站(鍋圈巖鄉、羊場鄉、翟坤鄉),取消二、三級貧困。
撤銷農村建設站,其行政職能劃入經濟發展辦公室,人員編制劃入農業服務中心。
(2)受縣級政府部門和鄉(鎮)雙重領導,雙重管理,縣級政府部門人事管理的延伸是:
林業站、水利站、中小學、衛生院、畜牧獸醫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掛鄉鎮企業管理站牌子,有合法煤礦開采權的鎮掛煤炭管理站牌子)、移民工作站(樂至鎮、老坳壩鄉、沙包鄉、成華鄉)。
(3)縣政府部門雙重領導、雙重管理、人事關系和人事管理的派駐機構為:派出所、司法所、國土資源管理所。
按區設立的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稅務局等機構仍維持現行管理體制。
3.嚴格控制人員編制。鄉鎮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以2006年縣鄉黨政機構改革核定的704名(不含上級崗位,下同)行政編制和2004年底核定的1386名事業編制為基礎。根據鄉鎮所轄面積、人口和工農業總產值等因素,適當調整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財政預算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退伍軍人安置等方面的支持、協調和約束機制。
4.適當擴大鄉鎮黨政領導交叉任職,減少鄉鎮黨政領導人數。壹類鄉鎮設9個領導職數。二類鄉鎮領導職數8個。對超配的鄉鎮領導和非領導幹部,可在三年過渡期內逐步減少。過渡期內,不占核定的領導職數,鄉鎮不設鄉長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