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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關於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鼓勵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推動我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南昌市城區規劃範圍內(65平方公裏)投資開發房地產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開發地點在南昌市城市規劃範圍以外的,由各縣、區政府和昌北開放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本級權限範圍內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境外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是指中外合資開發企業、中外合作開發企業和外商獨資開發企業。第四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凡準備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須按以下程序先申請成立外商投資開發企業:

(壹)持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成立合同、公司章程報市招商局審批,取得批準證書;

(二)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並由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權限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後,取得資質證書;

(三)在市招商局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六條 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可通過協議、投標、競買等方式,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按下列情況辦理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擬定方案,並按規定權限報經批準後,代表市政府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簽訂合同,向外商投資開發企業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涉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還須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第七條 開發用地涉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先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征歸國有後,再提供給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使用。第八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還須向市規劃、土地部門分別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九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第六、八條辦理完有關手續後,可依照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對已開發的房地產,可依法進行轉讓、出租、抵押,也可自行經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時,必須按本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已開發的房地產,向境內銷售、出租的,其價格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計價因素自主決定,並報市土地、房產和物價部門備案;向境外銷售、出租的,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自主決定。第十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壹)企業所得稅按30%的稅率依法繳交,每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

(二)地方所得稅予以免征;

(三)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如將其所得利潤用於本市房地產開發再投資,且其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市稅務部門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

(四)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本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市政設施配套費(綜合開發費)、人防結建費、道路占用費、商業網點費、地段差價減免55%;白蟻防治費、教育附加費、拆遷代辦費(含管理費)減免30%;土地管理費、普通水面開發費等其他費用(土地使用費除外)均減免50%。

以上各項收費統壹由市建委核定,市財政局收取。市財政局對收到的以上各項費用,應每季度結算壹次,並逐季轉撥給各有關部門。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期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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