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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應收利息的核算方法是什麽?

我現在查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村信用社應收利息核算方法的通知》(銀發[2001]278號,

1.農村信用社因壞賬收回的資產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進出口押匯、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不含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的債券投資和購買國債本息的投資)、拆借(放款)、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應收利息)、貸款。

二、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貸款,其貸款利息從結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的應收利息,應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超過65,438+080天(不含65,438+080天)的,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計入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計入損益。

三、對於已計入損益的應收利息,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180天(不含180天)後,農村信用社應相應核銷利息收入。

四、對於2000年2月31日前轉入損益的未付應收利息,農村信用社應逐項逐筆及時進行清理,並於次年4月底前寫出書面報告,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應收利息,原則上在所得稅前五年平均扣除。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市、縣國稅局審核並報省局。

五、農村信用社按規定應向借款人收取的應收利息復利,暫不計入損益,在表外核算,待實際收回時計入損益。

六、貸款本金逾期超過180天(不含180天)的,作為呆滯貸款,其應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損益,在表外核算,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

七、農村信用社不能立即變現的抵債資產,應根據其評估價值的大小,據此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其中:貸款本金不足的,不足部分按規定視為壞賬核銷,並按規定扣除應收利息(表中,下同);如果貸款本金有余額,會繼續沖減應收利息。應收利息不足的,不足部分按規定沖減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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