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南京市船舶修造業管理條例

南京市船舶修造業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船舶修造業管理,保證船舶修造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環境汙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船舶設計和建造、改建、修理的,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船舶修造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船舶檢驗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船舶修造業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的經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環境保護、鄉鎮企業管理、水利、供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船舶修造業管理工作。第四條 船舶修造業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壹、質量第壹的原則,推進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第五條 從事船舶修造業的,應當具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下列條件;

(壹)施工場所、生產設備、質量檢驗設備、工藝裝備、船舶下水設施;

(二)熟悉船舶修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持的船用焊工合格證書的電焊工;

(三)技術、生產、安全、質量等管理制度。

前款條件的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船舶修造單位按其規模、技術條件和生產能力劃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其相應的修造業務範圍為:

(壹)甲級單位,可以承接各類船舶;

(二)乙級單位,可以承接船長50米以下或者主機單機功率441千瓦以下的船舶;

(三)丙級單位,可以承接船長30米以下或者主機單機功率220千瓦以下的船舶;

(四)丁級單位,可以承接掛漿機船舶。第七條 從事船舶自從修造業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開業手續:

(壹)單位持上級主管部門以及水利、環境保護、航道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個人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證明以及水利、環境保護、航道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向交通部門申領船舶修造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船舶技術認可證書);

(二)持船舶技術認可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第八條 船舶修造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修造範圍組織生產,生產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船舶修造範圍的,應當經原批準單位審查批準。第九條 船舶的設計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船舶設計認可證書的船舶設計、修造單位承擔。第十條 船舶的設計和建造、改建、修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範、規則、規程和技術標準,以及中國政府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第十壹條 交通部門應當根據船舶發展規劃,具體負責船舶結構調控工作,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技術先進、與航道等級相適應的船舶的發展,限制能耗高、汙染重、技術落後以及與航道等級不相適應的船舶的發展。第十二條 船舶修造單位修造船舶,應當使用經船舶檢查機構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需要修改或者變更結構、工藝、材料的,修改或者變更部分應當經原批準單位審查批準。第十三條 船舶修造單位不得改建、修理無證船舶。第十四條 船舶修造單位修造船舶,應當使用經檢驗合格的船用產品。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船用產品,不得在船舶上使用。第十五條 船舶修造單位對新建、改建、修理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船舶檢驗的規定,提交檢驗申請書和有關質量證明文件,並進行系泊試驗、穩性試驗、航行試驗和其他規定應當進行的試驗。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船舶不得出廠。第十六條 船舶修造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電焊工參加焊工培訓考試、審驗、加強持證電焊工技術管理和其他技術工人的技術培訓。第十七條 船舶設計、修造單位在承接船舶設計、修造業務時,應當與委托者依法簽訂船舶設計、修造合同,並嚴格執行簽訂的合同。第十八條 船舶設計、修造單位依法自主經營,有權拒絕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收費。第十九條 船舶設計、修造單位需要轉產、轉讓、合並、分立或者停業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批準單位辦理有關手續,繳回船舶設計、技術認可證書等有關證件和票據。並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手續。第二十條 交通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加強船舶修造業的管理和監督,秉公執法,文明服務,不得違反規定進行檢查、收費和罰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 上一篇:目前杭州燃氣開戶費多少
  • 下一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的年終獎怎麽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