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式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2021、12、31之前,未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的,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按月折算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020年6月5438+10月發放的年終獎能否並入2019年匯算清繳申報?
1.在新的納稅年度,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累計其他扣除,應當根據新的納稅年度實際工作情況重新計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4號)第壹條規定:“在...根據稅法規定,只計算結算本年度綜合所得應退或應納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後年度。
2020年6月5438+0發放年度獎金,納稅期為2020年6月5438+0。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2019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最終匯算清繳不涉及2020年發放的工資。
3.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式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2021,65438+2,31之前,未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的,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月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分別計算納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獲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的居民個人,也可以選擇將其與當年綜合所得合並納稅。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居民個人全年領取壹次性獎金,應結合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此計算,如果某員工年終獎為654.38+萬元,除以654.38+02個月,金額為83.33元/月。然後根據月稅率表,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分別為654.38+00%和265.438+00,那麽年終獎就是654.38+萬元。
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的年終獎怎麽算?如果年終獎按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可以參考本文介紹的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單獨計算,計算個稅的公式就不壹樣了。勞動者也可以用這兩個公式分別計算,看哪種方法繳納個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