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使擁軍優屬工作進壹步社會化、規範化,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優待條例》)和《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按照《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第四條 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軍人撫恤優待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局負責轄區內軍人撫恤優待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第五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不低於或略高於本市人民群眾平均生活水平。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優撫對象奔小康列入當地全民奔小康的總體規劃,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方面,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有條件的,可以創辦優撫經濟實體,確保他們與人民群眾同步進入小康。第七條 街道、鄉、鎮應當建立群眾性的擁軍優屬服務中心(站),為優撫對象提供服務。在城鎮普遍開展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撫恤和優待,保障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為內容的“雙保”活動。在農村普遍開展幫助優撫對象勤勞致富奔小康和保護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為內容的“幫保”活動。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優撫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優撫、安置政策,對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支持部隊建設第九條 駐寧部隊發展農副業生產和在規定的範圍內開辦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工商、稅務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簡化手續,及時審批。銀行、財政、計劃、電力、科技等部門在資金、能源、原材料、技術等方面給予優惠和優先安排。部隊按有關規定興辦的各類企業(含家屬工廠),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哄搶軍用物資和到營區滋擾鬧事者,公安、司法部門應當協助部隊依法查處。第十壹條 維護軍人婚姻家庭穩定,對破壞軍婚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部隊與地方因土地、房產以及其他問題引起的糾紛,當地政府應當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主動與部隊協商,化解分歧,增進友誼。第十三條 駐寧部隊所需的糧、油副食品,有關部門應當保質保量供應。有條件的可以***建副食品生產基地。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應當為駐地部隊提供水、電、氣等生活保障,駐地部隊需要增加水、電、氣用量的,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撫恤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死亡,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在寧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除按規定發給其家屬壹次性撫恤金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增發壹次性撫慰金:
(壹)確認為革命烈士的,增發40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確認為因公犧牲的,增發20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第十六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規定增發壹次性撫恤金外,增發壹次性功勛榮譽撫恤金,其標準為:被軍區(方面軍)以上機關授予榮譽稱號和立特等功的,發給20000元;立壹等功的發給10000元。第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經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審核批準,享受定期撫恤金。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壹等革命傷殘軍人安置在城鎮的,公安、糧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優先解決本人、配偶和未滿16周歲子女(包括已滿16周歲在校學生)的城鎮戶口和糧食關系。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分散供養的特等、壹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有工作或者從單位離、退休的,由所在單位發給護理費。
各區、縣當加強本地區優撫對象光榮院的建設,不斷提高優撫對象的居住、衣食、醫療、衛生、保健水平。光榮院優撫對象的各種待遇應當優於壹般敬老院、老人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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