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設施;
(三)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和促進國際經貿合作、技術合作;
(四)按照規定權限對開發區內的各類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
(五)對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六)管理開發區人事、勞動行政事務,保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管理開發區各項社會事務;
(八)對有關部門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進行協調;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規定;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職權。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第十條 武鳴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第十壹條 開發區建立相應的財政體制,設立國庫分支機構。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及時、公正、公平地處理投訴案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推動信用信息開放與流通,規範企業信用行為。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誠信和廉潔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五條 開發區的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取得。
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由開發區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第十六條 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土地使用條件和期限。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和期限,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有關閑置土地的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按有關規定向管理委員會報送會計報表及統計報表,依法接受稅務、工商、財政、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八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最低工資制度、勞動保護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第三章 投資與優惠政策第十九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
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項目,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禁止破壞生態環境和有礙可持續發展的項目進入開發區。第二十條 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調整和公布開發區投資產業政策和產業指導目錄。第二十壹條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第二十二條 鼓勵投資者發展信息、咨詢、技術、法律、會計、審計、公證等中介服務業。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技術人員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技園、行業園、創業園、創業中心等形式的創業服務機構,開發區對其建設和經營給予扶持。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投資享受下列優惠:
(壹)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二)西部大開發政策;
(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本市規定的鼓勵高新技術發展的優惠政策;
(四)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政策;
(五)自治區及本市支持臺資企業發展的政策;
(六)國家、自治區及本市的其他各項扶持和鼓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