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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壹條 為加快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南寧高新區)的建設,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寧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組織和個人在南寧高新區從事投資、經營、技術開發及其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設立南寧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南寧高新區事務。第四條 南寧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實施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決定和命令;

(二)制定和實施南寧高新區年度和遠景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三)制定和實施南寧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對南寧高新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指導、管理;

(五)對有關部門在南寧高新區內的分支機構和派駐機構進行協調、管理、監督;

(六)行使南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職權和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條 南寧高新區建立相應的財政體制,設立國庫分支機構。第六條 南寧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南寧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組織評審,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七條 企業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後,即可享受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及南寧高新區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第八條 經南寧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南寧高新區可采取“壹區(高新區)多園(高科技園)”的方式進行建設和管理。第九條 南寧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支持和鼓勵高新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相應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第十條 南寧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規定,優化生產環境,改善生產條件。

禁止興建汙染環境以及其他有礙持續發展的項目。第十壹條 南寧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向南寧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報送統計、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工商的監督。第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南寧高新區以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等形式興辦各種形式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經濟實體及創業服務機構。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南寧高新區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咨詢等活動。

鼓勵南寧市內外科技人員、留學人員和海外專家以各種形式到南寧高新區從事科技產品開發工作。

鼓勵投資商投資建設南寧高新區各類基礎設施。第十三條 鼓勵在南寧高新區依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公司等機構。第十四條 鼓勵在南寧高新區建立科技成果交易、技術經紀、各類咨詢、評估、技術服務等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審核,可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設立為培養初創階段企業服務的創業服務機構。南寧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可與現有企業合作興辦形式多樣的企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科技工業園。

創業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興辦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到南寧高新區興辦企業。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科研院所、個人在南寧高新區創辦從事高新技術創新的企業、機構或者從事高新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活動,南寧高新區財政每年安排壹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十九條 對在南寧高新區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特殊貢獻的人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及其他人員在受聘期間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第二十條 組織和個人在南寧高新區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不得減免的收費以及人民政府專項基金以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繳。第二十壹條 本規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南寧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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