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1、主要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壹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3、時間規定:從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三周歲的前壹個月。
4、享受主體:嬰幼兒監護人:包括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比照執行。
5、享受環節:既可在工資、薪金預扣預繳階段扣除,也可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享受。
6、信息填報:納稅人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紙質《扣除信息表》填報子女信息。
①證件類型可選擇“出生醫學證明”,填寫相應編號和嬰幼兒出生時間;
②嬰幼兒已被賦予居民身份證號碼的,證件類型也可選擇“居民身份證”,填寫身份證號碼和嬰幼兒出生時間;
③嬰幼兒名下是中國護 照、外 國護照、港 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 灣居民來往大 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信息,也可作為填報證件。
7、政策:《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二、個人養老金遞延納稅優惠
1、主要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2、繳費環節: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據實扣除。
3、投資環節:計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領取環節: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並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備註: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名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發布。上海市、福建省、蘇州工業園區等已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自2022年1月1日起統壹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5、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
三、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
1、主要內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2、時間規定:出售現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時個人所得稅完稅時間為準。
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契稅的完稅時間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的時間為準。
3、地點規定: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壹城市範圍內。
同壹城市範圍是指同壹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範圍。
4、產權規定: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壹。
5、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政策: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號)
②《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1號)
四、法律援助補貼稅收優惠
1、主要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2、申報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3、其他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群團組織參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規定為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免稅申報,並將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相關信息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4、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號)
五、內地投資者投資香 港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個人所得稅優惠
1、主要內容: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現行內地與香 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
2、政策:①《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24號)
②《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 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
③《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 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 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3號)
六、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七、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於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