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交汽車購置稅需要前往南寧市當地的國家稅務局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繳納汽車購置稅所需資料:
(壹)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壹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八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壹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 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壹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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