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職成功推薦引進的人才,必須是從我市行政區域外引進的,被我市認定為A類、B類或C類的高層次人才。
其中,引進A類和B類人才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1)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三年及以上,申報時仍在職且已全職工作六個月及以上,繳納社保或個稅。
(2)設立或參與設立能推動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具有國內領先技術水平的獨立公司或子公司,且為第壹大股東或持股30%及以上(含技術股)的合夥人。所創辦或參與創辦的企業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有當地至少5人的工資支付或社保繳納記錄,有正常開展業務的資金流水單。
引進的C類人才須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及以上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申報時仍在職且已全職工作六個月及以上,申報時繳納社保或個稅。
2.引進人才的時間不得早於政策實施之日(2008年7月365438+7月31)。引進人才時間的計算以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資支付憑證、人力資源部門批準引進人才時間中最早的時間為準。
3.對於海外人才,在《南寧市引進海外人才工作實施辦法》(南辦發[2018]70號)中明確了全職引進的條件。
(二)自主培養人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培人才必須是在申報單位全職工作,繳納社保或個稅,在職期間被我市認定為A類或B類的高層次人才。“全職工作”的認定是指本條第壹款中的相關條件。
2.高層次人才認定時間不早於政策實施日期(2065438+2008年7月31)。
法律依據:《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開展南寧市“伯樂計劃”人才推薦工作的通知》第二條。
(壹)成功推薦和全職引進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全職成功推薦引進的人才,必須是從我市行政區域外引進的,被我市認定為A類、B類或C類的高層次人才。
其中,引進A類和B類人才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1)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三年及以上,申報時仍在職且已全職工作六個月及以上,繳納社保或個稅。
(2)設立或參與設立能推動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具有國內領先技術水平的獨立公司或子公司,且為第壹大股東或持股30%及以上(含技術股)的合夥人。所創辦或參與創辦的企業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有當地至少5人的工資支付或社保繳納記錄,有正常開展業務的資金流水單。
引進的C類人才須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及以上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申報時仍在職且已全職工作六個月及以上,申報時繳納社保或個稅。
2.引進人才的時間不得早於政策實施之日(2008年7月365438+7月31)。引進人才時間的計算以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資支付憑證、人力資源部門批準引進人才時間中最早的時間為準。
3.對於海外人才,在《南寧市引進海外人才工作實施辦法》(南辦發[2018]70號)中明確了全職引進的條件。
(二)自主培養人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培人才必須是在申報單位全職工作,繳納社保或個稅,在職期間被我市認定為A類或B類的高層次人才。“全職工作”的認定是指本條第壹款中的相關條件。
2.高層次人才認定時間不早於政策實施日期(2065438+2008年7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