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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區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2019)

第壹條 為了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揚塵汙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汙染防治技術進行創新。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下列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職責:

(壹)落實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施工、已動遷未收儲地塊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二)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對區域內各類工地開展定期巡查;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計劃,對管轄區域內工業堆場開展執法檢查,加強對揚塵汙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相關環境信息。

市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商品混凝土企業揚塵汙染防治。

市市政園林部門負責市政工程(含維修、養護作業)、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工地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車輛沿途拋灑滴漏、汙染路面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公***場所及道路的保潔管理工作,督促落實中轉調配場、資源化處置場、固定填埋場揚塵防控措施,依法處置涉及揚塵汙染的相關案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制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運行時間、路線通行政策。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和沿海、沿江、內河港口碼頭物料堆放、裝卸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港口企業落實揚塵汙染防控措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市級收儲地塊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區落實屬地收儲地塊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動態更新相關地塊清單。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將市屬企業揚塵管理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市水利、農業農村、財政、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負責落實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管理。

各職能部門間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管理信息***享機制,***同提升揚塵汙染防治管理水平。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汙染防治責任,明確揚塵管控責任人,專項列支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將揚塵管控要求納入施工合同管理,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揚塵管控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在報送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中,應當明確具體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準確核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按期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環境保護稅。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和管理制度,在建築工地公示施工揚塵治理措施、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單位的委托,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揚塵防控措施,發現施工現場揚塵汙染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第十條 市區範圍內的國有企業應當強化揚塵汙染防治管理意識,依法落實揚塵防治管理責任,發揮示範作用。第十壹條 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根據工地規模,按規範要求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網,確保正常使用。

建設工程開工前,安裝出入車輛清洗設備。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地揚塵防治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交通、水利、農業等工程工地揚塵防治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交通、水利、農業等部門監督實施。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公示施工項目重汙染天氣揚塵管控應急預案,對照應急響應級別及時啟動預案,實施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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