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8周歲的公民因正當理由申請更名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村(居)委會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的,提供學校同意更名的證明)。
2.18周歲以上公民因正當理由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包括變更原因,自願承擔因變更姓名而產生的壹切法律及其他相關責任)。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如果是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更名的證明;如果是組織人事部門的管理幹部,需提供組織人事部門同意更名的證明)並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3.夫妻離婚,需要變更子女姓名的,由父母壹方或者雙方提出申請,經父母雙方同意,簽署申請證明,或者持雙方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4.年滿13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或者更正姓名時,需要提供違法犯罪證明。
5.派出所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材料,報分局審批。分支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備註:1。公民原則上只能申請更名壹次。
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姓名變更登記:
(1)依法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
(二)正在被監禁、勞動教養和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三)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執行完畢的;
(4)父母離異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不能達成協議的;
(五)變更名稱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容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經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可以變更姓名。具體手續還需要我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是否批準變更,由公安機關決定!具體情況,各地要求不同,請咨詢當地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