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了納稅人的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減免權、申請退稅權、要求保密權等多項權利,以及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接收稅務檢查等各項義務。基於這些基本權利義務,《辦法》特別賦予納稅人如下權利和義務:
(壹)納稅人的權利
1。向稅務機關了解、咨詢該辦法的具體規定以及與納稅具體程序有關情況的權利。
2。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權利;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的權利;在案頭審核階段向稅務機關主動提交同期資料的權利;對自身關聯交易主動進行自行調整的權利。
3。申請延期的權利。包括延期提供相關資料、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關聯交易申報的,可以按征稅收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延期申報。此外,納稅人對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稅款及利息,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也可按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4。要求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對其提交的信息資料按有關保密的規定保管、使用。
5。要求避免雙重征稅的權利。納稅人如果關聯交易壹方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整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另壹方作相應調整,或者開展磋商談判,以消除雙重征稅。
6。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調整決定,享有陳述權、異議權、申辯權、協商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依法享有免於準備同期資料的權利。享有境外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抵免稅權等。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核算與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義務。
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依法核算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納稅人的壹項法定義務。若關聯企業間不按照獨立企業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依法辦理關聯申報的義務。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9張關聯申報表。
3。接受轉讓定價調查的義務。
被調查企業必須據實報告其關聯交易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4。提供信息的義務。
(1)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規模擴大、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妥善處理。涉及境外關聯方的相關資料,企業有義務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2)準備、保存、提供同期資料的義務。
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在案頭審核階段向稅務機關提交同期資料;在跟蹤管理期內,應按時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自行調整異常情況。申請預約定價時,應按要求提供文件資料,並妥善保管所有文件資料。如果達成成本分攤協議的,還須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3)協同舉證的義務。
企業的關聯方以及可比企業應在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約定期限壹般不應超過60日。
5。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後,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及利息。
6。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合並或分立後的納稅人對關聯申報、同期資料準備保存等義務應繼續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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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