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即屬本罪的虛開: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余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
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後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只要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會受到處罰。
如果是銷售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盡管對方沒有抵扣進項稅額,也屬於虛開發票,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處罰,沒收非法所得;如果對方虛抵了成本費用,偷漏了企業所得稅,照樣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購進方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抵扣進項稅額,但作為成本費用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同樣應當追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任,稅務機關應當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量刑非常重的稅務犯罪,長期以來占據涉稅犯罪案件的70%以上,是企業高發、頻發的犯罪類型。雖然,刑法對其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是實務中對於該罪“罪”與“非罪”、“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的界限等問題爭議頗大。為保護民營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盡管在2018年、2020年,兩高先後以指導性案例及意見的形式也確定了“非以騙稅為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觀點,但是在具體適法環節仍具有較大難度、該意見也具有壹定誤導性、司法定性亦難統壹。針對題述問題,實務中有兩種觀點,其壹是“該罪是行為犯,只要有虛開行為,就構成犯罪”;其二是“該罪是目的犯、結果犯,沒有騙稅目的且造成稅款損失,就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