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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異地醫保報銷比例

內蒙古異地醫保報銷比例是65%。

醫保報銷流程: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的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三級或二級醫院的專科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等就醫資料原件;

4、財政、稅務統壹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5、醫院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處方的付方原件;

6、定點藥店:稅務商品銷售統壹發票及打印清單原件;

7、如代辦則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醫療險報銷需要準備的材料:

1、住院病歷復印件,須加蓋醫院印章;

2、費用明細清單,須加蓋醫院印章;

3、住院票據,需加蓋醫療機構收費專用章;

4、醫療保險卡、身份證、銀行卡。

辦理醫療報銷的流程:

1、醫療保險,不論是城鎮職工醫療還是城鎮居民醫療,首先需要按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批點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

2、如果需要去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需要到當地社區醫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

3、如果是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在出院結賬的時候,醫院會自動扣除醫療保險報銷的部分;

4、在當地醫保定點治療但是不是住院的,或者是放療、化療之類的,在醫院沒有報銷的,可以帶著醫院出具的相關資料到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醫保窗口進行報銷,具體資料如下:

(1)正式發票;

(2)醫療診斷書;

(3)用藥詳單;

(4)社會保障卡或醫療卡。

5、如果是在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有轉診證明的,在出院之後,或者沒出院必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所有治療發票、醫院診斷書、住院證明、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用藥詳單、病歷等到戶口所在地的醫保窗口進行報銷。

綜上所述,指定門診醫院看病後,先用現金支付。現金支付後,帶身份證、醫療卡、戶口簿到當地醫療保險管理單位報銷。壹般來說,不同地區的報銷比例會有所不同,這取決於當地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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