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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賦權清單,相對集中行使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具體工作。

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優化行政執法資源配置。

旗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配合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執法活動,接受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壹指揮協調。第五條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不得以罰沒款作為經費來源,不得將罰沒款作為考核指標。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賦權清單。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賦權清單確定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轄區的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需求等狀況,合理配備執法人員,配置執法車輛和執法記錄儀等裝備。第八條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資格認證統壹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發放行政執法資格證件。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學習,不斷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水平。第十條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使用自治區統壹的行政執法文書,建立規範的行政執法案卷。第十壹條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運用現代化智能手段,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範執法程序,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壹體化信息系統和綜合指揮平臺,完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數據庫,實現信息***享、互聯互通、實時監控和綜合監測,提高執法效率。第十三條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執法信息***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和執法聯動等制度,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第十四條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需要有關機關協助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五條 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活動中發現依法應當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

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

受移送的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處理,認為不屬於本部門或者本機構管轄的,不得再次移送,應當報請***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第十六條 管轄區域相鄰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查處行政區域接壤地區流動性的違法行為,可以約定***同管轄。約定***同管轄的,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同管轄區域內的違法行為,由最先發現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查處。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第十七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向旗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十八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暢通監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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