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本公告規定及時開具相應紅字發票的,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期滿後1個月內開具相應紅字發票。
2.本公告發布前,已按免稅政策適用的銷售額和銷售額進行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次申報時進行調整。已經征收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可以退還或者抵扣納稅人以後應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3.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國際貿易“單壹窗口”出口退稅平臺標準版(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申請辦理備案、備案變更及出口退(免)稅相關憑證。稅務機關受理退(免)稅申請後,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後,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開具相關證明,並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將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要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以郵寄。確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退(免)稅或補稅備案證明事項的,可通過預約納稅方式分批到稅務機關辦理。
關於生活服務業免征增值稅的2020年第8號公告解讀
四、疫情防控期間,所有納稅人出口貨物、服務和跨境應稅活動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經審查無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將結果告知納稅人。
五、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申報出口退(免)稅。收到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憑證或申報退(免)稅。
因疫情原因,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無法辦理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未收匯手續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壹是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是指2065438+2009年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免稅額。
本公告第壹條、第二條所稱防疫控制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
三、納稅人運輸防疫、控制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等困難行業的企業,按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判定。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必須占總收入(不含非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以及向居民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資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發布)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截止時間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