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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內從事農業生產並取得農業收入的下列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稅的納稅人:

(壹)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武裝力量;

(3)承包經營戶和其他個人。第三條下列農業收入征收農業稅:

(壹)糧食和薯類作物收入;

(二)棉花、大麻、油料(不含葵花籽)、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3)明帝的蔬菜收入。第四條農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制。各盟市、旗縣的平均不變產出和稅率,分別按其原平均不變產出和稅率執行。未確定平均不變產量和稅率的,參照相鄰地區的平均不變產量和稅率計算。第五條各盟市計算農業稅的主食是:

(1)巴彥淖爾盟、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包頭市、烏海市為小麥;

(2)興安盟、哲裏木盟、伊克昭盟、呼和浩特市、赤峰市為玉米;

(3)呼倫貝爾盟是小麥和玉米;

(四)烏蘭察布盟是小麥還是玉米(由盟行政公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第六條農業稅計稅價格由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1996規定的糧食定購價確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第七條農業稅的計稅面積由祁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播種面積,采用壹定年限或壹定年限的方法確定。原有免稅土地,除農民庭院種植外,壹律征收農業稅。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壹)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在科學實驗中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稅收;

(二)房屋或空地上種植零星作物的收入,免稅;

(三)因退耕還林、還牧、還草減少應納稅面積的,按照實際退耕面積免稅;

(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新開發的耕地,在0至3年內免稅;

(五)對生產生活困難、尚未達到溫飽、收入在國家規定的貧困線以下的貧困農民,給予免稅;

(六)納稅人因自然災害減產,折主食後實際產量低於常年應納稅產量,或經嘎查村委會民主評議確定為歉收,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減稅或免稅:

1.農作物歉收10%以上(含10%)30%以下的,在實際歉收的基礎上減半減稅;

2.農作物歉收30%以上(含30%)50%以下的,在農作物歉收數的基礎上再減征20%;

3.欠收50%以上(含50%)免稅。

前款規定的減免稅程序為: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嘎查村委會、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後,由旗縣人民政府報旗縣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第九條各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減免農業稅的幅度。第十條農業稅征收標準為地方附加65438+正稅的02%。第十壹條違反本規定開墾荒地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加征應納稅額的30%至50%的農業稅。第十二條農業稅和地方附加以貼現現金為主,具備征糧條件的地區也可以直接征糧。征收換算率由各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中糧收購價格確定。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1995年度實際入庫數,按不高於5%的比例從增加的收入中提取征收資金,用於征收業務費用。第十四條農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第十五條農業稅的征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6+10月1日起施行。1962 10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稅征收辦法》(62農子怡7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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