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的補償性收費。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設定。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收費,須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屬於自治區權限內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屬於自治區權限內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制定。
重要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制定,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包括擬收費項目名稱、收費目的、對象、範圍、征收方式、資金管理和實施單位;
(二)證明材料,包括收費單位性質、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體制;
(三)申請收費項目的依據。
涉外收費除執行本條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涉外收費的規定。第八條 申請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核定收費標準或者申請調整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
(二)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增減收費額的測算材料;
(三)成本核算的相關資料,包括前三年的財務報表及財務核算情況;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接到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壹次性通知申請人補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壹)依據和理由不充分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超出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管理權限的。第十條 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申請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涉及全區性的收費,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涉及盟市地區性的收費,由盟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並提出審查意見,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直接涉及收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利害關系人在被告之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單位應當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履行公示程序。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收費單位應當於每年三月壹日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上報年度收費情況;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收費情況進行統計,於每年五月壹日前報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地點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收費人員的崗位培訓。第十六條 收費單位實施收費行為,應當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不使用的,收費對象有權拒絕交費。第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將所收資金全部繳入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違法收費行為:
(壹)未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的;
(三)擴大收費範圍、超越收費時限、增加收費頻次收費的;
(四)應當提供特定服務的收費,只收費不服務的;
(五)依據越權設定收費的文件實施收費的;
(六)對於國家和自治區已經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七)利用管理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變相收費的;
(八)將國家行政機關職責內的公務由無償變有償進行收費的;
(九)其他違法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