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鉆探行業技術資格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鉆探行業技術資質管理,規範建築市場,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鉆探企業技術資質等級標準》(DB 15/T 116-9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內鉆井行業技術資格認證的申請和鉆井技術資格管理。
本辦法所稱鉆探業,是指從事鉆取地下水資源的供水井、排水井和灌註樁基礎工程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鉆井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其註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機械設備、業績等資質申請技術資質認證。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鉆鑿活動。
第四條根據自治區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鉆探企業(企業)技術資質等級標準》(DB 15/T 116-93),自治區鉆探行業施工資質分為三個等級(壹級、二級、三級)。
第五條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鉆井行業技術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術資格認證
第六條技術資質分為三級,資質等級標準承包工程範圍按《內蒙古自治區鉆井企業(企業)技術資質等級標準》(DB 15/T 116-93)執行。
第七條新設立的鉆探施工企業,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到當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由當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內蒙古自治區鉆探行業技術資質認證申請表》,經當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申請資質。
申報鉆探行業技術資格認證,應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壹)鉆井行業技術資格認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五)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六)企業驗資證明;
(七)其他需要記載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鉆探行業技術資格認證和年檢采取行業自律的形式,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審核。
第九條鉆井施工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二)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代表性工程合同和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條鉆井行業技術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有效期為5年。
第十壹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後壹個月內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鉆井行業技術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取得鉆探行業技術資格的企業,必須在取得的等級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技術資質等級的鉆井單位不得進行鉆井施工。
第十四條鉆探行業技術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由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具體辦理資質年檢,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鉆井行業技術資格年度檢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取得鉆井技術資質的企業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資質管理機構提交鉆井技術資質年檢表、鉆井技術資質證書及其他相關材料,並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年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年檢資料後15日內作出鉆井行業技術資格年檢結論,並在《鉆井行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年檢記錄欄內予以記錄。
第十六條鉆井行業技術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鉆井行業技術資格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壹)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且近壹年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違法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二)企業資質條件基本達到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指壹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他達到標準要求)且近壹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違法行為,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度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1,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業務規模任意壹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意壹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
2.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4、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事故;
6.按規定需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操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鉆井行業技術資質年檢不合格的,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技術資質等級。重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其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鉆井行業技術資格連續三年年檢合格後,方可申請晉升更高壹級資格等級。
第十九條鉆井單位應當在資質年檢後兩個月內申請鉆井行業技術資質升級,分批辦理。鉆井行業技術資格的其他變更,應隨時辦理。
第二十條被降級的鉆井單位,經整改壹年以上,經自治區資質管理機構核實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壹條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技術資質年檢的鉆井企業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壹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技術資質。
第二十二條持有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鉆井行業技術資格證書的鉆井企業,需要跨省、跨區外出承擔生產任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管理工程施工技術,承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經濟、技術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級鉆井企業必須隨機攜帶鉆井行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外省、市、區的單位和個人進入我區進行鉆探施工,必須持當地省級頒發的鉆探行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到施工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認證手續,並遵守我區鉆探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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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8月22日訊(記者李建國)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鉆探行業技術資格管理辦法》。為規範和管理自治區鉆探市場,加強全區鉆探單位的行業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為全區從事鉆探供水井、取地下水資源、排水井、註漿樁基工程的企業和個人平等有序進入鉆探市場提供基礎條件。
《辦法》明確要求鉆井施工企業根據其註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機械設備、已完成業績等資質申請技術資質認證。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鉆鑿活動。
新設立的鉆探施工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到當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當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內蒙古自治區鉆探行業技術資格認證申請表》,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向當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未取得技術資質等級的鉆井單位不得承擔鉆井施工。同時,還要求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對全區各類鉆井單位實行新的技術資格認證。
為了健康有序地開展這項工作,根據自治區近年來經濟發展和鉆井市場發展的具體實際,本著方便企業、減少審批環節的精神,自治區水利廳對原《內蒙古自治區鉆井企業(企業)技術資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出臺了新的《內蒙古自治區鉆井施工技術學校資格管理辦法》。對申請鉆探技術資質等級認證的單位進行技術資質等級評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全區鉆探行業施工技術資質認證由行業具體技術機構實施。委托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內蒙古自治區鉆探企事業單位技術等級標準》DB15/T116-93對申請鉆探技術資質等級認證的單位進行技術資質等級評定,具體協助地方水利部門做好鉆井隊資質的日常管理和鉆探技術工人的技術培訓工作。鉆井技術資質評定結果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認證,並頒發資質等級證書。